(2017)皖1881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徽国宁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飞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国宁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飞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48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宁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航运新村5幢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06636K。法定代表人:王光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飞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港口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88898236X。法定代表人:杨志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宁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飞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文广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