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1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865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刘某,男,1985年11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宋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