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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高东亚、郑淑芹与徐雪花、���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严军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东亚,郑淑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严军,徐雪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高东亚,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郑淑芹,女,1968年5月22日出生。两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兵,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住所地:石河子市23小区北四路***号。代表人:蔡学德,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严军,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原审被告:徐雪花,女,1979年3月1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高东亚、郑淑芹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原审被告严军、徐雪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东亚、郑淑芹申请再审称:徐雪花伙同他人伪造了在122团4连的土地承包合同,并虚构购买农资的事实,虚构贷款用途,骗取银行贷款。申请人认为,徐雪花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将本案移送相关司法机关。本院经审查认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306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两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期间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判决后亦未上诉,表明两再审申请人对一审判决的结果和法律后果是认可的。现又以原审被告徐雪花涉嫌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但再审期间,两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供原审被告徐雪花涉嫌骗取联保贷款的证据。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高东亚、郑淑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东亚、郑淑芹的再审申请。���判长程春审 判 员  孙国军代理审判员  杜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