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2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胡某1与胡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胡某2,胡某3,胡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964号原告:胡某1,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全,海南惠海(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2,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第三人:胡某3,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第三人:胡某4,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原告胡某1与被告胡某2与第三人胡某3、胡某4继承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送达未果,原告未按期交纳公告费。原告虽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当事人身份无法明确,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43元,退还原告胡某1。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仲 涛审判员 徐 雯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