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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4民初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君与高海巨、谭福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高海巨,谭福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171号之一原告:王君,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高海巨,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谭福静,女,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原告王君与被告高海巨、谭福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王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君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海巨、谭福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君撤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计312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原告王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传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