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4民初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君与高海巨、谭福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高海巨,谭福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171号之一原告:王君,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高海巨,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谭福静,女,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原告王君与被告高海巨、谭福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王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君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海巨、谭福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君撤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计312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原告王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传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