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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恢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孙永发申请华迎春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发,华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恢333号申请执行人:孙永发,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华迎春,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永发与被执行人华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华迎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81执恢3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东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喜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