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3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振魁、李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魁,李素梅,宏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677号申请人:李振魁,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李素梅,女,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被申请人: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968971777。法定代表人:马德文,经理。申请人李振魁与被申请人李素梅、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素梅、宏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1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自有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查认为,申请人李振魁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素梅、宏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李振魁名下以下房产:1、位于济宁市任城区新塘子街7号1号楼4层西户(房权证号:房改字第××号);2、位于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辖区新塘子街综合楼东数第十五间营业房(房权证号:中区字第××)。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宪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梦 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