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燕群、张月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群,张月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603执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燕群,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张月堂,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李燕群与张月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03民初50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张月堂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并冻结被执行人张月堂在淮北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的价值xxx万元的股权,李燕群申请暂缓对上述股权的执行,张月堂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李燕群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民初5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鑫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