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3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师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牛永祥、郑玲芬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牛永祥,郑玲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师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郎红。职务:局长。地址:师宗县丹凤镇康育路10号。被执行人:牛永祥,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丹凤镇法雨村委会清水沟村**号。被执行人:郑玲芬,女,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丹凤镇法雨村委会清水沟村**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师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牛永祥、郑玲芬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师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师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牛永祥、郑玲芬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玉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