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道县聖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州华诚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县聖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华诚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1863号原告:道县聖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道县老水泥厂内(道县寿雁镇)。法定代表人:黄金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克铭,北京金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华诚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禹锡南一路与飞龙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俊利。原告道县聖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华诚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向本案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县聖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先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娅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