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刑初字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3刑初字19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薇,男,汉族,1977年12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煜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薇先后三次在其家附近(南岗区某街),一次在南岗区某洗浴以每包5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1冰毒3包(每包6-7克),卖给刘某1一包(约0.5克);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王薇在黑龙江省方正县一宾馆内,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冰毒二包(约1.4克)。经侦查,被告人于2016年9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王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王薇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街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1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约0.7克)。2、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王薇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街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1甲基苯丙胺一包(约0.7克)。3、2016年8月某日,被告人王薇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洗浴广场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1甲基苯丙胺一包(约0.7克)。4、2016年8月29日左右,被告人王薇在黑龙江省方正县一宾馆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韩某甲基苯丙胺两包(约1.4克)。5、2016年8月份某日,被告人王薇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街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刘某1甲基苯丙胺1包(约0.5克)。综上,被告人王薇贩卖毒品共计5次,重量共计4克。经侦查,被告人王薇于2016年9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6年8月31日24时许,南岗区某大街某洗浴经理王大刚报警,洗浴客人韩某将其打伤,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处理,民警发现韩某行为举止异常,经审讯,韩某交代近期多次某洗浴包房容留杨某1、周某1等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2016年9月1日12时许,清滨派出所民警在南岗区某街门前,将王薇抓获。2、尿液检测报告:2016年9月1日现场检测王薇、韩某、周某1呈阳性。3、证人杨某1的证言:张某给他一个叫王薇人的手机号,让他从王薇手中购买,后来他就开始从王薇手中购买,一般情况下他到黑山街与某街交口进行买卖。王薇称自己家就在附近,每次都是微信转帐,每次都买一包,有时用白色小包装有时用蓝色小包装。每包500元,前几天,他管王薇要货,王薇直接把冰毒送到某洗浴,他跟韩某、王薇在洗浴包房内一起吸食。一包大约八分、九分重。王薇微信号×××,昵称叫“王薇”。他的微信号×××昵称叫“夜了,醉了”。第一次是在今年8月初的时候,一天晚上,他先给王薇打电话问有没有冰,过了20多分钟,王薇给他打电话,说有,让他到某街与黑山街交口找他。他给王薇打电话,王薇给了他一包冰毒,大约有8-9分,他在之前用手机微信转给他500元钱,拿到冰毒后他到某把冰毒给韩某了,他和韩某还有周某2一起吸的冰毒;第二次是在第一次的三、四天之后的一天晚上,和第一次的过程一样,他从他手里买了一包,大约有8-9分重,他用微信给他转了500元。他们三人一起吸的。还有一次王薇在哈尔滨周边的一个宾馆给韩某送了冰毒,具体多少钱不清楚,晚上他们一起去的同江,在同江的一家宾馆一起吸食的。4、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6年5月至8月份期间,地点是在香坊区三辅街和六顺街交口附近。每次都是他先和张某联系,张某让他找王薇,他就给王薇打电话说要冰毒,有时是500元一包,有时是550一包,有时600元一包,一包有5分左右,最后一次当时他没带钱,他就和王薇到某某路小区他家里取的钱,但只取了400,他还欠他100,之后他就给王薇送到了哈西万达。5、证人韩某的证言:其多次和杨某1、周某1一起吸食冰毒,毒品哪来的不清楚。见过王薇,但是记不清是否一起吸食过毒品。王薇没有到方正给他们送过冰毒,没有一起到同江的一家宾馆吸食。6、证人周某1的证言:在某一共吸过三次,毒品是杨某1提供的。他和韩某在某吸食冰毒期间,还有一个男的和他们一起吸食,个挺高的,皮肤较黑,40多岁。这个人他不认识,这个人有一次和他们一起吸食的,但具体哪次记不准了。他听杨某1说冰毒是从这个手里买的。7、证人何某的证言:他和韩某一起吸食过冰毒,他不知道韩某的冰毒是哪来的。8、证人张某的证言:他吸食的冰毒是从王薇手里买的,他知道王薇已经被刑事拘留。9、电子数据,微信转帐记录:2016年8月19日21:51杨某1微信转帐给王薇人民币500元;2016年8月29日13:18杨某2微信转帐给王薇人民币500元;2016年8月27日13:31何某微信转帐给周某2人民币1000元;2016年8月31日10:32王薇微信转帐给刘某2人民币800元;2016的年8月27日、29日分三次老司机给杨某3转款各500元。10、被告人王薇的供述:他记得他贩卖过5次毒品。2016年8月期间,他通过张某认识了杨某1,杨某1说要买冰毒,杨某1说以前在张某手里买过,这样他就同意帮杨某1买冰毒,每次都是他到王薇家楼下(某街和分部街交口),他用微信支付买冰毒的钱,每次都是500元,他给他一包大约有6-7分重,他记得一共卖给他2次,还有一次是杨某1给他打电话说他在某,让他给他送去,他就到某的6006房间把一包冰毒给他了,他给他的现金500元,当时房间内有韩某也在场;2016年8月份期间,一天刘某1在他家楼下从他手里拿走一包冰毒,大约有5分重,当时他没钱,说是欠着,他们当时讲好是400元钱。他通过张某认识的刘某1,他不清楚刘某1是否从张某受手里买过冰毒。他没有帮张某给刘某1送过冰毒;在2016年8月27左右的一天,他从刘某2的手中以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包冰毒,韩某给他打电话说他在方正的一家宾馆,让他去找他,他说他要冰毒,这样他就打车去的方那家宾馆,到房间后他就把两包冰毒,大约有8分重,给他了,当时房间内还有杨某1在场,韩某通过微信红包给他转了1000元钱;11、王薇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薇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 群审 判 员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