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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辖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孙文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辖终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5号16层1602号。法定代表人:王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120号五层。法定代表人:赵光妹,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文海,男,62岁,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孙文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4民初7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纷确定管辖法院,虽然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因双方的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并裁定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建设工程所在地为河北省香河县。故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4民初76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韩景录代理审判员  刘文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呼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