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国栋与孙志高、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栋,孙志高,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758号原告:张国栋,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贤,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高,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肃宁县。被告: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捷地乡曹庄子村。法定代表人:刘振鹏,公司经理。原告张国栋与被告孙志高、被告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张国栋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国栋负担。审判员 于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胜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