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新密市爱尚歌迷娱乐广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密市爱尚歌迷娱乐广场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2410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威,北京乾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密市爱尚歌迷娱乐广场。经营者:李亚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密市爱尚歌迷娱乐广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健良审判员 张永杰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