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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卜宪龙诉王军、祖文革、大庆市金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宪龙,王军,祖文革,大庆市金昌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1807号原告卜宪龙,男,1971年生,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被告王军,男,1968年生,汉族,现住肇州县。被告祖文革,男,汉族,现住肇州县。被告大庆市金昌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勾金昌,职务:总经理。地址:肇州县肇州镇民主街世纪小区3栋南侧门。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宪龙与被告王军、祖文革、大庆市金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卜宪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宪龙与被告王军、祖文革、大庆市金昌建筑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宪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