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卜宪龙诉王军、祖文革、大庆市金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宪龙,王军,祖文革,大庆市金昌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1807号原告卜宪龙,男,1971年生,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被告王军,男,1968年生,汉族,现住肇州县。被告祖文革,男,汉族,现住肇州县。被告大庆市金昌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勾金昌,职务:总经理。地址:肇州县肇州镇民主街世纪小区3栋南侧门。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宪龙与被告王军、祖文革、大庆市金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卜宪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宪龙与被告王军、祖文革、大庆市金昌建筑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宪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