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士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红,高亚立,吕兴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888号申请人:杨士红,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被申请人:高亚立,女,197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曲阳县,。被申请人:吕兴坤,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住曲阳县,。原告杨士红诉被告高亚立、吕兴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亚立、吕兴坤对银行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杨士红以现金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士红申请对高亚立、吕兴坤财产实施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亚立、吕兴坤的银行存款613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633元,由杨士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增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