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杭州清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杭州清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健鼎滤材科技有限公司,李强,韩莲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29号。法定代表人朱亮。被执行人杭州清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北沙东路8号5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301756X。法定代表人韩莲子。被执行人杭州健鼎滤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北沙西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94594949。法定代表人韩莲子。被执行人李强,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韩莲子,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初94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1329198.07元,案件执行费15691元,支付诉讼费8381元,合计人民币1353270.07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清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健鼎滤材科技有限公司、李强、韩莲子的银行存款1353270.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