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晏南飞与金国平、赵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晏南飞,金国平,赵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7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晏南飞。被申请人:金国平。被申请人:赵春梅。申请人晏南飞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国平、赵春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合江镇滨江路上段103号3幢2101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金国平、赵春梅价值26万元的财产或存款。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金国平、赵春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加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税良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