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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1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凤莲与襄阳金鹿源实业有限公司、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莲,襄阳金鹿源实业有限公司,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凤莲,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襄阳金鹿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余杰,该公司执行董事长。被执行人:余杰,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王凤莲与襄阳金鹿源实业有限公司、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襄阳金鹿源实业有限公司、余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金鹿源实业有限公司、余杰的银行存款170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靳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锡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