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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彭某与杨启发、舒志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杨启发,舒志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411号原告:彭某,女,2014年9月3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万山区。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91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铜仁市万山区。系原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启发,男,土家族,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人,现住铜仁市碧江区。被告:舒志全,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铜仁市碧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环城东路*号*楼。负责人:黄强,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该公司职工。原告彭某与被告杨启发、舒志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187元,本院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张 莎人民陪审员  谢尚友人民陪审员  杨仕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庆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