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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高淳县环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淳县环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异7号案外人:孙广霖,男,196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申请执行人:高淳县环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北岭路29号。法定代表人蔡纪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元元,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淳县环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盛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德维鑫服装有限公司、高淳县佳丽服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广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4月20日举行了听证。案外人孙广霖、申请执行人环盛小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元元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孙广霖称,2014年12月15日、21日,孙广霖分别向南京百得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316000元,计326000元,购买途威越野车1辆,挂靠在高淳县佳丽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并以该公司名义缴税、开票、领证与交保险。2016年,法院作出裁定对该车进行查封与暂扣。故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对该车辆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环盛小贷公司称,车辆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案外人以车辆费用系其支付为由要求解除查封,理由不能成立,要求驳回其异议请求。本院查明,环盛小贷公司与南京德维鑫服装有限公司、高淳县佳丽服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5)高执字第1720号裁定,裁定轮侯查封、暂扣高淳县佳丽服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A×××××途威牌小型越野客车1辆。后案外人孙广霖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该车系其购买后挂靠在高淳县佳丽服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要求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另查明:2016年4月19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15执1694号裁定,裁定查封上述途威牌小型越野客车,系首先查封。本院认为,轮候查封在未转化为正式查封之前,仅是一种待定的执行措施,并不直接影响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案外人仅针对本院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孙广霖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邢光虎审判员  卜志良审判员  许欢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