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省社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省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496号罪犯王省社,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3日作出(2005)珠中法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省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1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复字第3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7月21被投入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2014年6月9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9年8月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粤高法刑执字第9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1月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3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6月27日经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肇中法刑执字第19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现刑期至2028年7月3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王省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奖励5次,兑现表扬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省社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省社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省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月4日起至2027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微审判员夏红军审判员李晓萃二Ο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丰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