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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华丽鑫家具有限公司、陕西金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市华丽鑫家具有限公司,陕西金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西路。法定代表人颜裕朝,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西安市华丽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张家堡南李村。法定代表人宋永合,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金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东十里铺酒十路93号。法定代表人屈书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华丽鑫家具有限公司、陕西金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金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金裕青青家园38幢三层,其中建筑面积3611.72平方米的房屋,作价1384.3584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抵偿其1384.3584万元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已到登记机构办理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放弃追究被执行人的剩余债权,该案已执行完毕。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终结(2008)西民三初字第0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西民三初字第0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维国审判员  王连军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