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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恢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宁、齐亮亮与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齐亮亮,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恢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宁,男,1978年9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齐亮亮,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洛南县。被执行人: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春林,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军,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宁、齐亮亮与被执行人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军采取冻结、划拔措施后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81执恢2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