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4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2543张凡与张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凡,张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2543号原告:张凡,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英正丰,睢宁县芸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男,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凡与被告张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凡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凡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凡负担。审判员  武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