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小社、李爱勤、张占义、刘小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1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小社、李爱勤、张占义、刘小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张小社、李爱勤、张占义、刘小勤没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于2016年3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小社、李爱勤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借款本金22587.96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8.28%的标准承担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张占义、刘小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65元,由被告张小社、李爱勤、张占义、刘小勤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小社被我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张小社在家人的帮助下履行了判决。执行费244.29元,案件受理费365元,被执行人张小社已交纳,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