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新华与韩禹良、于俊芬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华,韩禹良,于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24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华,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907092810,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霍龙门乡新兴村富山屯。被执行人韩禹良,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710122815,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霍龙门乡新兴村富山屯。被执行人于俊芳,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003023922,女,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霍龙门乡新兴村富山屯。本院在执行王新华申请执行韩禹良、于俊芬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黑1121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