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3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云南通海恒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通海恒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3民初527号原告:云南通海恒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镇花果山脚。法定代表人:资雪,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庆生、郭凌云,云南鼎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莉,女,1987年12月7日生,住通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通海恒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通海恒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通海恒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交纳2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瑞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苑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