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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执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王建军、刘秀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刘秀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90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性,1969年8月2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刘秀莉,女性,1973年3月18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王建军与刘秀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崔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明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