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莫继峰与王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继峰,王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365号原告:莫继峰,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王施平,男,1992年5月2日出生,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继峰与被告王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无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健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雨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