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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莫继峰与王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继峰,王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365号原告:莫继峰,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王施平,男,1992年5月2日出生,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继峰与被告王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无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健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雨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