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包花美与张雲通、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市霍林郭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花美,张雲通,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市霍林郭勒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777号原告包花美,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蒙古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张雲通,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市霍林郭勒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宏雁。本院在审理原告包花美诉被告张雲通、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市霍林郭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包花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包花美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花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包花美负担。审判员 包永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朵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