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6执29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伟华、陈雪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华,陈雪燕,黄进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9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伟华,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陈雪燕,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黄进才,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杨伟华与陈雪燕、黄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陈雪燕、黄进才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杨伟华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杨伟华债权为借款2615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审 判 员  唐雪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敏伟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