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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4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广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朱广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393号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文志,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广奇,男,汉族,1961年8月2日出生,住二七区合作路一号院鑫苑景园12-2-2东户。本院认为,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怡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秀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