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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与红河东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红河东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581号原告: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大岭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73914458XA。法定代表人:金元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红河东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零公里323线国道旁。法定代表人:杨胜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红河东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计735元,由原告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元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将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