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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法执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平舆精彩同方纸品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平舆精彩同方纸品印刷有限公司,陈新安,陈小多,翟昆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驻法执字第164-1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文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平舆精彩同方纸品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法定代表人陈新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新安,男,汉族,1951年4月21日出生,住平舆县。被执行人陈小多,女,汉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住平舆县。被执行人翟昆仑,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平舆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驻马店市天中公证处作出的(2014)驻天证民字第948号执行证书,对被执行人平舆精彩同方纸品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罗兰700彩印机一套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以第二次流拍价接受。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平舆精彩同方纸品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罗兰700彩印机一套以流拍价2570700元抵偿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相应数额的债权。二、申请执行人驻马店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并按相关规定缴纳相关的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长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