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培强、张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培强,张祥梅,张祥台,生国秀,郭见田,张祥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1886号原告: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振兴东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6932229-8。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培强,男,成年,汉族,住莒县安庄镇西安庄村。被告:张祥梅,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祥台,男,成年,汉族,住莒县莒县安庄镇西安庄村。被告:生国秀,女,成年,汉族,住莒县安庄镇生家南湖村。被告:郭见田,男,成年,汉族,住莒县安庄镇中安庄村。被告:张祥景,男,成年,汉族,住莒县安庄镇安庄东村。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培强、张祥梅、张祥台、生国秀、郭见田、张祥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以被告已将借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桂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