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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38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倜傥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汤智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倜傥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汤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8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倜傥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1006号益田花园二期20栋(益田花园单身公寓2栋)11楼1101、1102、1103、1117,组织机构代码79663720-9法定代表人吴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广东任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汤智文,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倜傥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智文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1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80548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交通深圳分行开立的62×××04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3446.68元,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80548元。其中执行款人民币82312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人民币1134.68元依法上交财政,剩余款项人民币80548元退还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请求对本案作结案处理。本院认为,(2016)深仲裁字第1181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34.68元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18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