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2民初10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南昌嘉坤仓储有限公司与江西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嘉坤仓储有限公司,江西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1027号之一原告:南昌嘉坤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杨子洲镇南洲村南州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314671691T。法定代表人:江飞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光环,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100530002668。负责人:吴中立。原告南昌嘉坤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熊滨滨代理审判员 吴运琦代理审判员 周玮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