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石会霞与周尕强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会霞,周尕强,石会霞,周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8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会霞,女,1989年出生,汉族,无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总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树声,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尕强,男,1987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上诉人石会霞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9民初4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会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树声与被上诉人周尕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石会霞与被上诉人周尕强2016年3月在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诉讼离婚时,已针对涉案房产提出分割的诉讼请求,该院在认定房产性质时表述为“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诉讼”。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石会霞又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起诉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分割房产,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应予驳回。原审��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9初字44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石会霞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张 诚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