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长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长睛,史艳凤,杨传银,刘桂兰,邵新见,王冬梅,邵长虎,张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被执行人:邵长睛被执行人:史艳凤被执行人:杨传银被执行人:刘桂兰被执行人:邵新见被执行人:王冬梅被执行人:邵长虎被执行人:张小丽本院在执行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邵长睛、史艳凤、杨传银、刘桂兰、邵新见、王冬梅、邵长虎、张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新华审判员 董拓基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