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743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八字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414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确认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5960元(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11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25日止),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16060元。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1606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