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与王锦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王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地址:江西省安义县文峰路。负责人:张红余,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锦,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锦信用卡纠纷一案,安义县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2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锦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欠款、利息滞纳金人民币23.5508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王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2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胡志华审判员 杨安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