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91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兆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兆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91民初94号原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611栋8楼。法定代表人:许松坤。委托代理人:张福林,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侯志刚,男,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兆宇,男,汉族,1967年11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兆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鹏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罗亚鸼审判员 曾日华审判员 薛银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