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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民终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卢业松、梁东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业松,梁东德,贵港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民终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业松,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东德,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璜,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港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与迎宾大道(欧景蓝湾花苑)。法定代表人:李铁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桦,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67号。法定代表人:黄鼎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玲,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贵珍,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卢业松、梁东德因与被上诉人贵港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上简称华景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上简称五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有发回重审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4111元(上诉人卢业松、梁东德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卢业松、梁东德。审 判 长  刘 丽代理审判员  陈燕霞代理审判员  韦盼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