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被执行人张绍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张绍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1执3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生于1975年2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执行人张绍刚,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12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宏审判员 祁卫东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