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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被执行人张绍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张绍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1执3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生于1975年2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执行人张绍刚,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12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宏审判员 祁卫东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