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杜俊超与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俊超,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冀0104行初74号原告杜俊超,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苑西粉末冶金厂负责人,现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高丽丽(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石家庄市,。被告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建胜西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00022479-2。法定代表人赵路新,局长。委托代理人崔文康,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桥西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林林,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俊超诉被告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杜俊超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丽丽,被告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崔文康、李林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10月17日,原告杜俊超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桥西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原告杜俊超诉称,原告系大谈村村民,于2016年10月17日通过挂号信邮寄向被告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原告房屋所在地地块土地征收的下列政府信息:“1.组卷报批征收此地块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组卷报批征收此地块真实性合法性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被告于当月18日签收,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至今没有答复。属行政不作为且严重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2.判令被告限期依申请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3.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杜俊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信息公开申请表;2.邮寄单;3.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截屏图。被告国土局辩称,一、国土局已正确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国土局于2016年10月18日收到了杜俊超向国土局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其房屋所在地地块土地征收的如下政府信息:1、组卷报批征收此地块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组卷报批征收此地块真实性合法性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国土局于2016年11月19日做出《桥西分局关于杜俊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第610151和610153的回复》,并于当日和2017年2月20日两次邮寄送达给了原告杜俊超,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和期限。二、国土局的信息公开回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国土局已经对原告杜俊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如下答复:“组卷报批征收此地块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组卷报批征收此地块真实性合法性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及规范性文件”桥西分局没有,可以到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处室查询。信息公开回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国土局接受申请后依法向原告杜俊超做出《桥西分局关于杜俊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第610151和610153的回复》,其行为和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杜俊超的诉讼请求。被告国土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顺丰快递邮寄单;2.《桥西分局关于杜俊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第610151和610153的回复》及邮寄单。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7日,原告杜俊超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桥西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你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房屋所在地(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谈村金河街7号)地块(中山路以南、裕西公园以西、工农路以北、吉恒街以东)土地征收的下列政府信息:1.组卷报批征收此地块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组卷报批征收此地块真实性合法性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被告国土局称,其于2016年11月19日做出《桥西分局关于杜俊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第610151和610153的回复》,告知杜俊超,“审核征收大谈村集体土地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核征收大谈村集体土地真实性合法性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及规范性文件桥西分局没有文件,你可以到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处室查询。”并于2016年11月19日邮寄送达给原告杜俊超。被告国土局称因没有留存底单,又于2017年2月20日再次作出答复并送达原告,两次答复内容一致。原告称第一次答复未收到,第二次答复内容非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原告杜俊超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告国土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国土局称其于2016年11月19日、2017年2月20日分别作出答复,但两次答复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答复期限,且国土局没有证据证明其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已经妥投,属程序违法。现原告已在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得知了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要求被告再次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已没有实际意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杜俊超第6101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辛 毅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刘宝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郭川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