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民终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曹豫鲁与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豫鲁,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终2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豫鲁,男,汉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温晓军,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县。法定代表人:霍庆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珊,该公司法务。上诉人曹豫鲁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县人民法院(2015)伊县民初字第2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查明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伊宁县人民法院(2015)伊县民初字第25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伊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曹豫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关小红代理审判员 田金华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