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8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但扬星与冯绍镇、曹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但扬星,冯绍镇,曹爱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479号原告但扬星,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冯绍镇,男,195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曹爱珍,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但扬星诉被告冯绍镇、曹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但扬星撤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220元,均由被告负担,并已当庭支付。审 判 长  占 良审 判 长  占良春审 判 员  胡泽勤代理审判员  喻海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传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