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韦春甜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韦春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172号。负责人:胡天保,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韦春甜,女,1977年2月11日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韦春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春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韦春甜履行偿还透支信用卡本金99681.53元及利息、滞纳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春甜在中国工商银行柳江县支行的21×××83账户,直至冻足人民币12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韦汉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