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21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嘉善县铁梅钢塑门窗有限公司、上海岭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善县铁梅钢塑门窗有限公司,上海岭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县铁梅钢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陶庄镇陶汾路18号。被执行人上海岭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安街920号3号楼304室。申请人嘉善县铁梅钢塑门窗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浙0421执17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岭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6600元、违约金5000元、诉讼费13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上海岭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岭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上海岭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案债务,本院已对其失信行为作出失信决定书,并将其纳入了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库。申请执行人嘉善县铁梅钢塑门窗有限公司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后,至今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作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浙0421执133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县铁梅钢塑门窗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岭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上海岭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嘉善县铁梅钢塑门窗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上海岭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嘉善县铁梅钢塑门窗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姚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凌 强 百度搜索“”